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08 点击数:5024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优秀大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制定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按不高于毕业生数的6%评选。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身于把我院建设成创新创业型一流学院的活动中,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思想进步,品行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生活作风严谨,朴素大方;

3.成绩优秀,没有重修、补考科目,四年(专升本两年)学习成绩绩点排名在专业前15%;

4.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专升本学生获得院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在基本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引领思想道德建设的学生,或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经系推荐并报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工作安排

(一)评选应在对学生德、智、体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也可由所在班级、系推荐;经系初评后上报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公示,报学院研究批准

(二)报名推和系初评荐时间:每年5月。

第四条 注意事项

(一)上报材料

优秀毕业生申请者应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附各类证书复印件,系负责审查、汇总,填报《XX届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后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打印件及复印件全部采用A4格式,复印件均加盖系印章

(三)评选工作要在各系系主任领导下进行,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要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荣誉证书。

(五)各系要加强对优秀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在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表现,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一)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原办法自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