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6-04-17 点击数:1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校园行为,依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者,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免于参加活动。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假不归者,均按违规处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勤 各专业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需在课程当天在“教风学风管理”系统里完成当天课程的考勤工作。
第五条 晚间考勤 晚间考勤由各系负责组织,学生在每晚21:00-22:30前完成各系指定方式的打卡。各系辅导员须在23:00前核实所有未按时打卡学生的去向,进行指导与督促,并如实向学生工作部(处)汇报晚间考勤情况。
第三章 请假类别与事由
第六条 请假分为以下类别:
1.事假: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事务需离校处理而申请的请假。须由家长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辅导员说明情况。
2.病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学习或活动而申请的请假。原则上须提供医院挂号单、病历记录、缴费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遇紧急情况时,可由家长先行电话告知辅导员,并于事后规定时限内补办手续。
3.公假:学生因参加院、系(部)组织的活动或代表学院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竞赛等,需要占用正常教学或活动时间而申请的请假。必须出具相关主办部门(学院、系部或更高级别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公假证明。
4.周末离校:学生在周末期间需离校且不在校住宿,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离校请假程序。
5.节假日离校:学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寒暑假起始/结束前后需离校时段)需离校且不在校住宿,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离校请假程序。
第七条 请假按其影响范围主要分为:
1.课程假:指因事假、病假、公假等需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含理论课、实验、实习、课设、实训、考试等)的请假。适用类别为第四条中的事假、病假、公假(与课程冲突时)。
2.住宿假:指学生需离校且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请假。适用类别为第四条中的周末离校、节假日离校及其他非课程时段的离宿申请。
第四章 请假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请假申请统一通过学院指定平台“i至诚”系统的相应流程办理。
第九条 课程假审批流程:
1.线上申请:学生通过“i至诚”系统提交课程假申请。
2.材料要求:
病假:需上传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紧急情况下,须在24小时内补传)。
事假:需上传家长同意证明(签字扫描件、清晰通话记录、信息截图等有效凭证)。
公假:需上传加盖主办部门公章的正式证明文件。
3.审批流程:
辅导员初审:核查请假事由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请假时长在2天(含)以内的课程假,辅导员初审通过后直接提交任课教师审批。请假时长超过2天的课程假,辅导员初审后,按程序依次提交系团学负责人、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以上审批须于课前完成。
任课教师终审:无论请假时长长短,所有课程假申请必须经由所涉及课程的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教学进度和课程要求进行最终审批,审批须于课前完成,审批结果将通过系统反馈学生。
第十条 集体性课程假审批(请假人数≥课堂人数5%):
1.集体活动(如:运动会、志愿者活动、比赛、讲座等)由活动集体负责人统一出具加盖公章的集体请假证明及人员名单。
2.辅导员需核实集体请假事由的真实性。
3.辅导员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反馈至相关学生及任课教师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 住宿假审批流程:
1.线上申请:学生通过“i至诚”离返校程序提交住宿假(离校)申请。
2.材料要求:须填报准确的家庭联系人(父母)信息,上传家长报备信息截图以备核查。
3.审批权限(根据离宿时长):
请假2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2天以上至5天(含):由系团学工作负责人审批。
请假5天以上至14天(含):由系主任审批。
请假14天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学生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周数的1/3,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的离校申请(属节假日离校类别),由辅导员审批。
离宿审批须在学生离校前完成。
第十二条 特殊规定:
1.课程假优先原则:请假事项如同时涉及课程学习与离校住宿(例如:周五请假离校但涉及当日下午课程),即使已获批住宿假,仍需另行按流程办理并获批课程假。
2.紧急情况处理:学生因突发疾病、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及时系统申请的,须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备辅导员,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通过“i至诚”系统完成补申请流程并上传相应证明。未在24小时内补办者,按旷课处理。
3.跨类别请假:需同时申请课程假与住宿假(如长假),应分别在“i至诚”系统中提交对应的两类请假申请,以确保销假环节顺畅无误。
第五章 续假与销假
第十三条 续假:学生请假期满仍无法返校者,须于假期届满前通过“i至诚”系统提交续假申请。续假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同初次请假一致。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超期未归者,按旷课、旷宿或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四条 销假:
1.学生应在返校后24小时内登录“i至诚”系统完成销假确认。
2.请病假的学生,销假时须上传(或补传)完整的病愈证明材料(如病历、复诊证明等)。
3.辅导员应在学生申请销假后1天内进行审批销假,对逾期未销假的学生进行及时核查,确认其实际到校状态,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管理要求与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充分。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请假证明或编造事由。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含实验、实习、课设、实训等)考勤纪律。学生考勤情况是学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1.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
2.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申请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期届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5.请病假但无法提供有效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6.本人擅自离校后委托他人代为请事假者;
7.事后补假(确有特殊情况且已事先电话告知辅导员并获同意者除外);
8.所陈述的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伪造理由);
9.未在假期结束后按时办理销假手续者;
10.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未按规定时间返校,且未按规定办理推迟返校审批手续者。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上课(含实验、实习、课设、实训等)均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擅自离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无论何原因,任一课程学生旷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教学规定数的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必须重新修读。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具体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