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指南
在榕高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2016年1月)
一、参保对象
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
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医保中心申报。
三、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学校学生数20%以下),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2016年度:政府补助400元/人,在校学生个人缴纳60元。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 福州市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 起付线(每次就诊) | 10元 |
报销比例 | 50%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 2000元/人 |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序号 | 病种 |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 | 备注 |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
1 | 高血压(Ⅱ级及以上) | 0 | 60% | 4000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 |
2 | 糖尿病 | 4000 | |||
3 | 结核病规范治疗(含辅助治疗) | 1000 | |||
4 | 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5000 | |||
5 | 强直性脊柱炎 | 3000 | |||
6 | 苯丙酮尿症 | 20000 | |||
7 | 支气管哮喘 | 2000 | |||
8 | 癫痫病 | 3000 | |||
9 |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 7000 | |||
10 |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校生、未成年居民) | 3000 | |||
11 | 危重病抢救(在校生、未成年居民) | 8000 | |||
12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 0 | 6万元以内(含6万元):70%;
6万元以上至14万元(含14万元):40%。 | 与住院共用封顶线。 | 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偿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
13 |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 ||||
14 | 血友病 | ||||
15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6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
17 | 重症尿毒症透析 | ||||
18 | 重症肌无力 |
说明:
1、序号为12-18的重病特门费用与住院共用14万医保费用累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其他特门病种按各自封顶执行,不享受连续缴费激励机制,也不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待遇。
2、对参保满一年且连续参保的,住院及门诊重病特门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以内)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至五个百分点。
3、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临床确认工作由市、县(市)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组织负责,由上述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负责作出诊断;但市本级参保人员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临床确认工作由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组织进行。
(三)住院补偿待遇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 一 | 二 | 三 | 四 | |
三甲及市外 | 三乙(含专科三甲) | 二级 |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元 | 起付线(元) | 800 | 400 | 300 | 150 |
报销比例 | 55% | 65% | 80% | 90% | |
6万元<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14万元 | 报销比例 | 40% |
说明:
1、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全省联网、市外就医及转外就医住院治疗均按第一档执行。
2、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为800元,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仍按正常住院补偿待遇执行。
(四)大病补偿待遇
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用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16年1-12月起付标准为32451元),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60%;5~15万元(含)的,补助70%;15~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补助80%。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可享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意外伤害按规定赔付,全年赔偿限额为5000元;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1.5万元;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万元。
五、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方式
1、大学生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采取现金结算事后报销方式。
2、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可直接刷卡结算。
3、持有《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卡》的参保大学生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住院的可凭卡和身份证直接结算。
(二)手工报销提供材料
1、《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学校盖章)2、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盖医院公章);3、医疗费用总清单(盖医院公章)。
在校期间(节假日及实习期除外),若在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交《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传染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参保人员外伤住院刷医保卡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医保中心网站下载或学校领取,且需学校盖章确认)。
参保大学生将报销材料投入市医保中心设在各高校的受理箱,市医保中心委托邮政定期至各高校收取,医保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社会保障卡办理
(一)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福州市民卡)申领:首发卡在海峡银行营业网点设立的社保卡制发服务窗口或社保卡代办网点申领。申领社保卡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制发服务窗口:海峡银行广达支行(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高桥路69号)、海峡银行闽都支行(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附属楼)、海峡银行仓山支行(仓山区上三路32号藤山酒店附属楼一层)、海峡银行高新支行(闽侯县上街科技东路8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附属楼1层),更多服务窗口可登录福州医保网站查询。
(二)补换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挂失可致电968906或12333。补换社会保障卡,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至福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5元/张,为方便缴费,建议使用银联卡刷卡缴纳。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本部)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2、3、7层
咨询电话:968906、12333 投诉电话:87842560 网址:www.fzyb.gov.cn
福州市医保中心鼓楼分中心:鼓楼区古田路128号 劳动大厦1—2层
福州市医保中心台江分中心:台江区高桥路69号 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福州市医保中心仓山分中心:仓山区闽江大道238号 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