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系、各专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17年国奖国励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文件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院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经学校认定为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6.学习刻苦,态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没有不及格科目,且成绩排名在专业前40%。

排名未进入前40%,但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 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20179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下载,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

2.各系审核。各系结合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疑议,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及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学生工作处。申请表按汇总表顺序排放。

3.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全院评审并将结果公示。

4.报送教育厅审批。

五、评审要求

1.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16-2017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年度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材料报送:各系申请材料于10月15日上午前报送学生工作处。

4.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签名及日期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使用电脑录入。盖章必须为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系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5.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就不能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6.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26172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10日

附件1: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系名额分配.xls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A4正反面打印 不改变表格尺寸).doc

附件3:(XX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xls

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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