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促进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机构队伍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保证资助资金安全,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坚持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主任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巡查的协调、联络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院学生资助巡查员库,随机选取各系团委书记及辅导员骨干组成巡查工作组。
第六条 巡查工作集中组织进行。开展巡查工作时随机抽取各系进行巡查调研。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组每年对全院各系进行巡查一遍。
第八条 巡查工作组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奖助学金评审情况。各系对国家及学院各项奖助学金申请评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工作要求。
(二)职能履行情况。各系对资助育人和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调查。
(三)各系组织奖助学金评审等资助工作会议记录。
(四)学生谈话记录。
(五)巡查工作组需向有关个人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巡查工作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专项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一)下发通知。巡查工作组提前一周向巡查对象告知巡查时间、相关材料准备及要求,公示巡查内容,公开举报电话,设置征求意见箱。
(二)听取汇报。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被巡查系资助负责人就巡查内容进行的专题汇报的发言。
(三)查阅资料。根据巡查需要,查阅被巡查系相关学生资助资料。
(四)个别访谈。与被巡查系负责人、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进行访谈,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
(五)收集举报。受理和收集反映被巡查系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反馈意见。巡查结束后,巡查工作组要及时向被巡查系反馈巡查工作情况,并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巡查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被巡查系针对巡查工作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查工作组。
第十条 巡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巡查工作组应及时向巡查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查系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问题;
(二)被巡查系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操作资助评审,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问题;
(三)巡查工作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组每次巡查结束后要将巡查相关资料整理后交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组在巡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各系或个人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要及时上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对被巡查系学生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对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力或上报不及时的;对重大问题漏报、瞒报和包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巡查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被巡查系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本系辅导员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违纪违规倾向的要及时教育和纠正;对已经发生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处理和上报不及时、漏报、瞒报和包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巡查结果将作为各系辅导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系对巡查工作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不按时整改落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