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条例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资助。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困难补助款。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事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享受困难补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因病住院治疗,身体急需调补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者;

2.家庭经济困难遇到突发性事件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者;

3.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需要学校进行一次性冬寒补助者;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回家探亲的路费者;

5.学习期间,个人遭遇意外事件,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者;

6.在享受贷款后个人生活仍然很困难,难以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7.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1.结合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给予补助500-2000元不等;

2.受助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3.受助者在同一学期中不可重复申请。

第四条  学生申请补助的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2.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系审核、系团委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

4.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第五条  相关要求

1.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变故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3.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4.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需积极主动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义工服务;

5.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符合困难认定申请条件而且通过困难认定可以解决困难但没申请,由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4)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其它事件而发生临时困难者;

5)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6)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7)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8)有其它不予补助情况者。

第七条  其他

1.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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