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学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团学活动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学活动是指课堂教学以外的各类以院、系团委学生会等名义举办的各类相关活动。由学生团体和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学生为主体参与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及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团学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引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旋律,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第四条  团学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业余开展以及有组织且非赢利的原则,以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学习时间为前提。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生为本、为生服务为宗旨,鼓励各级团委学生会开展各类“有利于思想政治引领、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学院建设发展、有利于团学教育实践、有利于文化培育打造、有利于学科竞赛竞技”为方向的活动,加大对创新创业型、学科实践型、学术科技型活动的支持力度,力求做到院级活动实现精品型,系级活动实现特色化,专业班级活动实现普及型。
第六条  团学活动组织者和主办方应做到“有活动就有策划、有项目就有预算、有经费就有规范、有总结就有成果”的思路,做到团学活动整体框架清晰,细节完美,要树立“细节体现质量、完美体现水平、成效彰显规范”的活动组织意识。组织活动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相互积极配合,协同共进,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事事讲奉献,不扯皮、不推诿。

第七条 团学活动组织单位为:(1)院级: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及其他联合承办的行政部门等;(2)系级: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学生会等;(3)班级:班委会、团支部;(4)其他:经学院学工处、团委批准的可以开展团学活动的其它单位;学生个人原则上不允许组织开展团学活动。

 

第二章  活动的管理及责任

第八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  团学活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组织面向本系、年级、班级、系级社团的团学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各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团委。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的活动须经院团委同意批准。举办全院性的大型团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活动管理单位及审批单位应认真审查活动举办的情况,团学活动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办法,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颓废、淫秽等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活动责任人按照相应的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举办的团学活动有牵涉到校外组织的,无论活动本身或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需与校外联系的,都必须经院学工处、团委审批并报学院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在院内开展的团学活动由院学工处、团委审批,大型活动报学院审批(活动大小以参加学生人数为划分:一般活动为50人以下,大型活动为50及50人以上);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外开展的活动由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任何形式的团学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核制度。

1、各系及年级、班级活动的组织者需在活动进行前向系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团委书记及系主任等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2、组织者(各系、各社团、各学生组织)在组织全院性大型团学活动(举办各项文体活动,包括各种竞赛、培训、非专业性讲座等),需在活动进行的10天之前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和批准之后进行,需要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并做好存档备案。递交的材料:

1)《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学活动审批表》;

2)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人数和规模,活动计划书、经费预算表、宣传方案、工作人员安排表、活动场地安排等);

3)活动的安全预案保障措施说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院团委将根据活动规模情况会同学院两办、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处、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团学活动中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主办方应该在72小时前向主管机构说明讲座、报告、演讲的内容,主讲人的姓名、基本情况、研究方向等。

 第十五条  所有团学活动严禁与任何商业性行为挂钩,不得接受任何企业、单位、个人的经费赞助(包括校内商家)、不允许私自对外申请商业赞助,不允许组织任何跟商业有关的团学活动,不得举办营利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用,不得未经允许私自变更已申请场地的用途等,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借用桌椅及其它物品者,需向有关单位申请;损坏、遗失借用物品的按市场价赔偿。

第十六条 团学活动的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宣传管理的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允许的地点和办法的时间内开展媒体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龙”等活动;禁止在校内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彩喷等宣传材料。

第十八条  除学院安排或批准的学术活动或全院大型活动外,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原则上活动结束时间不得超过晚上22时,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为前提。

第十九条  所有团学活动涉及校外媒体宣传报道的须报院两办批准。

第二十条  团学活动的组织单位对活动负责, 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 所有团学活动都应明确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必须由辅导员、任课教师及校内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担任,出现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逐级汇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团学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学校保卫部门、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活动开展前组织单位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其它具有安全危险性质的活动在开展前还应充分考虑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问题,教育指导学生科学避免安全事故,积极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团学活动安全保卫措施: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举办活动的单位或部门要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活动期间要按照安全的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2、每场活动在活动申请中都要提出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主办单位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

4、活动完毕后,如有器材或其他设施损坏,应由主办单位按办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学生个人举办团学活动的,未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活动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学院相关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为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报学院研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利用团学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及内容、操纵学生非法游行、涉及反动思想内容的人员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团学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办法:

1、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法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二十八条  场地清理:组织团学活动,必须注意活动之后的场地清理工作,并指定具体负责人。清理工作包括:物品回收,器材回收和整理、场地打扫等工作,做到不遗漏、不浪费、不污染。

第二十九条  活动记录:及时记录、拍摄活动现场情况,做到宣传有素材,总结有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最终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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