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通 则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至记过处分的有效期自签发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有效期内,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第二条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中的“以上处分”包括本项,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抵赖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若违纪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且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违纪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处分决定并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或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节 细 则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吵闹、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试卷册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且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指示或安排的,且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规携带具有存储或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等)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接触该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携带的电子设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过程中,接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在校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在校生通知对方单位进行处理;
(九)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批改试卷过程中,经过改卷老师认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一个学期内出现两次考试作弊(含补考),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已有考试作弊且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它作弊行为参照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1.6天之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7至13天之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且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且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受伤,经调解得到对方谅解且未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视伤者伤情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以上条款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酗酒(醉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院组织或经学院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参与邪教、极端宗教主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或影响教师正常授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故意破坏教学场所、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者,给于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以我校在校学生身份,从事或唆使他人,进行裸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对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攀爬社区围栏、宿舍的阳台或窗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应急消防设备、乱搭电线,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外人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动物带入宿舍或宿舍内饲养动物,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它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九)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对于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印制品、音视频、传媒介质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院级9—15人、系级7—13人)。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负责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时,三分之二(含)委员到会会议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含)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若系违纪处分委员会未予处分,由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责令系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在必要时,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报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系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延长期均为十二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休学的,留校察看期不包含休学时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若察看期平时表现和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原则上察看期满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系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学院后勤服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送达、申诉、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交给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并拍照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