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二节 申诉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须予以回避。
第三节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须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节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提交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