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发奋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特长,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单项奖的分类、等级、金额
第二条 单项奖分为优秀学业奖学金,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
第三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1%、3%、7%、11%。
2、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
(1)特等奖 2500元/学期
(2)一等奖 1500元/学期
(3)二等奖 1000元/学期
(4)三等奖 500元/学期
第四条 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评定细则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文化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五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德、智、体素质综合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每学期综合测评分的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综合测评分计算方式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期的学分成绩是指学年修习的所有课程(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等级评定成绩的课程,优秀档按95分评定;良好档按85分评定;中等档按75分评定;合格档按65分评定。
1、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1%,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2%,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四章 单项奖的评定及发放
第七条 单项奖中的“优秀学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余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毕业班第一学期需有3门(含)以上非院选课课程成绩方可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所有奖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左右评定并发放。
第八条 单项奖采用个人申报,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申请表》,各系或组织单位推荐,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审批,并由学院组织表彰,有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单项奖的评选周期内,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或仍有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评定。
第十条 单项奖评定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务处、财务部、团委配合组织实施,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凡领取各类奖的同学,一律以系为单位,统一造表,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由学院发放。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学院原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