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发奋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特长,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单项奖的分类、等级、金额

第二条  单项奖分为优秀学业奖学金,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

第三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1%、3%、7%、11%。

2、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

1)特等奖   2500元/学期

2)一等奖   1500元/学期

3)二等奖   1000元/学期

4)三等奖   500元/学期

第四条  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评定细则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文化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五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德、智、体素质综合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每学期综合测评分的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综合测评分计算方式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期的学分成绩是指学年修习的所有课程(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等级评定成绩的课程,优秀档按95分评定;良好档按85分评定;中等档按75分评定;合格档按65分评定。

1、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1%,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2%,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四章   单项奖的评定及发放

第七条  单项奖中的“优秀学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余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毕业班第一学期需有3门(含)以上非院选课课程成绩方可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所有奖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左右评定并发放。

第八条  单项奖采用个人申报,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申请表》,各系或组织单位推荐,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审批,并由学院组织表彰,有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第九条  单项奖的评选周期内,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或仍有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评定。

第十条  单项奖评定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务处、财务部、团委配合组织实施,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凡领取各类奖的同学,一律以系为单位,统一造表,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由学院发放。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学院原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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