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双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健全“领导主抓,中心统筹,各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解决实际问题,建立以学院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体的作用。

第三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生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强化信息服务,狠抓工作落实,以提高就业率和就业服务质量为目标。

第四条  加大就业工作力度,广开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充分就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开创我院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以学生工作处、各系(部)主任、毕业班辅导员这条主线开展工作,同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就业合力,统一思想,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就业、人人支持就业、人人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学生工作处下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毕业班辅导员等组成。

第六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工作部署,推进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就业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领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参与、支持、配合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组织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四)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改革和创新;

(五)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一)收集、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原则和规定,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方案和日程;

(二)及时统计、上报和宣传毕业生生源,深入宣传我院办学特色和毕业生优势;

(三)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系统,拓展网络服务功能;

(四)采取有效方法,广泛收集并认真审核毕业生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相关讲座,热情接待和处理毕业生疑问;

(六)积极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如:用人单位专场宣讲会、行业性专场招聘会、大型综合性招聘会等;

(七)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热情真诚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

(八)加强与各类人才服务中心的沟通和交流,指定规模较大、操作规范、社会声誉较好的人才服务中心,为学院毕业生提供优质的毕业生后续工作事宜,如组织关系结转、档案寄存、户籍迁移、人事代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不正规、规模小、社会声誉差的人才服务中心进入我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离校和派遣手续等组织领导工作;

(十)组织成立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帮助、指导、检查、规范、督促、考核和表彰;

(十一)定期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部署毕业班分阶段工作计划,开展对毕业班辅导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帮助毕业班辅导员熟悉和了解就业工作的各种有关规定和程序,以顺利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制定毕业生就业跟踪等后期服务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系完成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开展就业总结与调研工作,向学院反馈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十三)制定双困生帮扶制度,重点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给予一定金额的求职补贴;

(十四)处理其他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就业工作;

(二)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生就业工作;

(三)对本系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咨询、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对工作;

(五)组织填写和审核本系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做好毕业生鉴定、毕业生政审、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和登记工作;

(六)开展本系专业的市场调查,及时收集、反馈、传递毕业生就业信息;

(七)组织本系毕业生参加学校、学院及各类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

(八)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系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九)建立本系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多方位开拓就业渠道;

(十)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工作,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安全保密;

(十一)鼓励学生党员与双困生结对子,对其进行一对一帮扶,鼓励专业课教师对双困生进行重点推荐就业;

(十二)做好就业工作总结,开展就业工作研究,进行本系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为学院招生、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个人鉴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就业指导课程的安排、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三)保卫部负责毕业生户口的迁移,党委办公室负责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团委负责毕业班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四)保卫部负责校园大型双选会的安保工作,后勤集团负责毕业班学生宿舍的管理及文明离校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就业指导

学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要贯穿大学教育的全过程。

(一)通过专题讲座和专业性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学生了解用人单位所需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自主就业意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在择业中把自己的能力与个人发展、社会需求相联系,理智地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要甘于从小事做起,从底层做起,从普通岗位做起,切忌盲目攀高;

(二)及时了解毕业生思想动态,做好毕业生分类指导工作。对双困生和有就业心理障碍学生要做到心中有数,建立台账,对双困生进行一对一帮扶,给予求职补贴,并协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力量定时对此类毕业生加强心理辅导,加强个体教育与指导;

(三)开展职业规划节系列活动和至诚就业论坛,邀请校内外专家担任活动顾问和评委,通过以必选课和就业指导系列讲座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系列主题报告会,加强学生职业发展课程建设和就业指导,促进毕业生良好就业观念的形成;对毕业生开展创业辅导及扶持活动;

(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一条  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充分利用已有的就业市场资源,畅通我院与各合作学院就业市场、就业基地、重点企业等的共享渠道,进一步搜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逐步完善我院用人单位信息库,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毕业生发布;

(二)通过与用人单位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优先、长期、稳定的人才供需合作关系,进一步巩固现有用人单位、关注新兴用人单位、开辟未来用人单位,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拓展就业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一)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就业推荐表》是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印制、公信力强,作为学院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进行就业审批的重要材料之一,包括毕业生在校基本情况、学习成绩及学院推荐意见,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审核和印制,以系为单位发放,要求毕业生妥善保管;

(三)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印制的《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文本格式,编制就业派遣方案,制作就业报到证的唯一依据。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一式4份),学院对就业协议书管理严格,要求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积极联系用人单位,各系应详细了解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根据自己学科的特点与相应的行业联系,积极邀请并组织用人单位来我院招聘,组织不定期的小型招聘会,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的学生,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和贫困毕业生。

第十三条  毕业生报到

(一)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福建省教育厅统一核发的《报到证》和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二)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回生源所在地报到;

(三)派遣时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待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和档案。

第十四条  毕业鉴定和档案、户口寄送

(一)毕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由各系负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二)毕业生离校之前,各系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清楚后移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寄送,不允许毕业生个人携带,档案清单和交寄手续要永久保存,以便查询;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保卫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就业率统计、报送与发布

(一)各系设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择业期内各专业毕业生的考研、签约就业、自由职业和自主创业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并及时报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院学生工作处按照省教育厅和人社厅的有关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我院毕业生就业率等统计数据;

(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向全院通报各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

第四章  考评及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对就业工作进行考评,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出色的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及各系,学院将给予表彰并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因工作态度责任心问题而无法完成所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指标的毕业班辅导员,取消当年就业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下一年度所有参评先进资格,并扣发一个季度的津贴。

第十八条 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个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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