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2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将被暂停、终止、勒令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不努力,将暂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2.在校期间发生转校、退学、出国留学、旅游或定居终止学业的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3. 不诚实守信、未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贷款者,将勒令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加十三年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经银行审核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罚息由贷款学生承担。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批通过并签订贷款合同后,学生在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书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每年都须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学生贷款在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学生信息后由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用于缴纳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如有变更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应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变更。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要求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代偿。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发生意外变故等情况,可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申请还款救助。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恪守信用,严格按照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应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多手段、多方式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征信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遇到各种还款问题时,须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取得联系,避免逾期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

第十八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九条  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违约学生,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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