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第一条 咨询师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条 热情接待来访者,耐心、细致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平等交流,科学引导,遵循助人自助的原则,真诚地提供帮助。
第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自尊心与人格,不含任何个人的偏见和成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第四条 心理测量工具的使用需谨慎,必须使用时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且不得滥用测量结果。
第五条 做好咨询情况记录,及时进行归档与整理。
第六条 尊重隐私,严守秘密,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我院心理中心存档,不得泄露。
第七条 咨询师不得和来访者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不得满足超过心理咨询范围的要求。
第八条 严格遵守《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对超过心理咨询工作范畴的个案,配合心理中心按流程做好相应的转介和转诊工作,避免转介转诊不到位引发危机。
第九条 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并向来访者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不断学习、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技巧,积极参加心理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定期接受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