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 

本应急处理预案所称“学生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具有突发性的校园内外涉及我院学生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社会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生命或财产安全的意外事件,如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学生重大失窃事件;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校园火灾事件;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等。

     第三条  

本预案是学院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一旦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全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以生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加强教育,依法处置;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处置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和分管具体工作的院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具体成员由院办、党办、保卫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院办;学生工作处、团委专门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副组长,具体成员由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团委副书记、各系分团委书记等部门人员担任,协助处置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工作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方案;

2.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4.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总结事件处理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三章  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重大社会安全类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

1.重大社会安全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立即报院办公室并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马上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处理工作。院办要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安全办公室,并请求指示;

2.现场指挥小组迅速收集信息,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对收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上报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学院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开展工作,并及时向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院办公室汇报事态发展等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传达和通报领导小组意见;与市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市公安、安全、卫生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管领导直接深入现场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知情人员除立即实施救治外,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相关辅导员;

2.相关辅导员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系团委书记和学生工作处、团委老师获悉情况也应尽快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市区医院;分管部门应同时将情况报告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3.相关辅导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4.学院处置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理

1.学生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辅导员;

2.相关辅导员在获悉学生擅自离校的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同步进行调查了解;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学生去向;

3.在无法查明学生去向的情况下,学生工作处、团委应在2小时之内将情况向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同时由相关辅导员及时通知家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条  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同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辅导员;

2.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老师、系团委书记和相关辅导员在获悉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到校医院或市区医院诊治;同时相关辅导员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3.学生工作处、团委应在获悉情况后2小时之内报告学院处置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4.发生学生伤亡的,相关辅导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5.学院处置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将后果严重的学生打架事件,在2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学生工作处、团委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向目击者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7.学生工作处、团委应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重大失窃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重大失窃案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部报案,同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辅导员;

2.辅导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现场保护;

3.学校保卫部在接到学生或老师的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同时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及时向学院处置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4.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老师、各系团委书记和相关辅导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理

1.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相关辅导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2.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系团委书记及时将情况向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并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3.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系团委书记应配合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1.学生宿舍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开展灭火,同时立即向学生所在宿舍的思政辅导员及学院保卫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报告;

2.相关辅导员和学院保卫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当火情严重,无法自行扑灭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3.学院保卫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同时将情况向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4.相关辅导员、各系团委书记、学院保卫部和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灭火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急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突发性疾病或食物中毒后,应立即报告相关辅导员;

2.相关辅导员问明情况后,应立即与医院取得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系团委书记应同时将情况报告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3.学生患重大或急需转院治疗的疾病,相关辅导员应立即将学生送至市区大医院,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4.如发现学生中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相关辅导员除立即同学校医院取得联系外,应及早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系团委书记同时将情况报告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5.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2小时之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由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有关部门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处理预案

1.成立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系分团委的负责人组成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工作小组;

2.每学年初建立、更新心理援助档案数据库,落实定期追踪;学生工作处、团委在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由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提供个别咨询或联系转介到相关机构或医疗单位;

3.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的咨询教师对于本人难以决断的疑难案件,应及时进行集体讨论,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中心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请专家会诊;

4.对于有过激行为(如自杀)、突发精神障碍的个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校园稳定的危机情况,咨询老师应尽力作好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与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小组联系;由相关系负责与家长联系,决定最后干预方案,并将干预方案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突发事件的知情报告是全院师生的责任和义务。 对重大的学生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对获悉学生突发事件发生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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