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由政府和学院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助学金发放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系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特别困难学生按4500元/年标准予以资助;

困难学生按2800元/年标准予以资助;

退役士兵学生按3300元/年标准予以资助,退役士兵学生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按4500元/年标准资助。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含退役士兵)。

 

第四章 资助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符合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原件。退役士兵学生同时提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退役士兵学生信息登记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自愿提出申请,各系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拟确定本系资助名单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在全院范围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资助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福建省教育厅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院财务按有关制度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分十个月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将在学院网站以及学生工作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或取消资助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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