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20〕5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协调学院各个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设立专人负责,统筹、管理和对接本部门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资由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采取学生申请,用工部门面试录用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方式进行。同一个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能同时参加2份及以上勤工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残疾,有意愿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无法承担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主动为其增设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资助育人“三行”教育活动等省级组织的勤工助学相关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用工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申请。有用工需求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每学年初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
第二十条 应聘学生面试与录用。用工部门负责申请参加勤工活动学生的面试和录用工作。应优先考虑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用工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培训与考核工作。在每个月月底,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当月考核表,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六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初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一档助学金)在校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省级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经学院审核同意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工时数,计入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和项目型岗位工时数按酬金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工时=勤工助学酬金/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经学院审核同意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提交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用工部门申请设置的岗位月工作任务时长,确定固定工资,原则上不超过600元/月。寒暑假勤工助学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原则上平均时薪标准不低于15元人民币(时薪=月固定工资/工时)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为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校内项目型岗位以计件报酬的方式,按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综合情况,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工作处共同讨论确定酬金金额。
第三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或用人单位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学院购买勤工助学岗位意外保险所需资金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