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科教〔2019〕19号、教财函〔2019〕105号、闽教学〔2017〕4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机构设立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事务。
各系成立系评审小组,负责系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通知。学院发布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辅导员推荐。学生辅导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
(四)各系初审。各系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求及分配名额指标进行评审,确定本系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五)学院评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确定学院推荐名单。
(六)公示。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式5个工作日。
(七)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名单公示无异议,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配各系拟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及各系上一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人数,足额分配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名额。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前10%,且无补考。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刻苦,态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40%以内,且无补考。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未进入前40%,但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其他
1.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体现广大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自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