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及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小组由班级主要干部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同学代表组成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1至7类等人群情况。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

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各系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二)本办法第条中第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三)本办法第条中中第类学生,由各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学校统一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

学校认定。

1.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

2.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与评议等材料上报学校。

3.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学生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予进行全院公示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三条 学年中,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由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由学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认定期间,实行材料审查;认定结束后,学校进行认定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纳入学生工作年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条 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开展调查研究,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系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系可结合学生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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