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修订)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在校大学生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资助体系,学院设立“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在校大学生医疗补助”(简称“医疗补助”) 对学生因患病等情况给予的相关资助。为规范医疗补助使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全面领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医疗补助工作。

第三条 设立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补助工作。工作小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部、各系学生工作办的代表组成,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工作负责人担任。

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各系通知学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时汇总、更新统一在学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个人信息,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3.负责指导学院和协助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1.负责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发放工作;

(三)各系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政策;

2.组织学生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协助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由每年上级财政下拨我院大学生医疗补助,实行专款专用,统筹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医疗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全面统筹,学生工作处负责项目的实施,财务部负责经费管理和核算,学生工作部(处)、财务部负分别对医疗补助的收支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医疗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在校大学生因部分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疾病住院等医疗费用以及身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第四章 补助对象、周期和标准

第七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我院已完成当年注册报到且已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八条 补助周期

(一) 享受医疗补助的一个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 日。

(二) 新生的补助周期为当年注册并取得学籍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毕业生补助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学院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

(三) 因转学、退学等注销学籍的学生,自教务处下发文件之日起不再享受该补助。

(四) 学生因病休学,如休学期在基本医疗保险期内,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在校大学生享受同等补助;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该补助。

第九条 医疗补助分为疾病住院医疗补助、部分门诊(意外伤害、特殊病种门诊) 医疗补助和身故医疗补助三类。

第十条 医疗补助标准及申请补助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学生疾病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及需提供的材料

低于医院住院起付线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超过医院住院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后,凭《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医疗补助申请表》、医保结算单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医嘱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卡复印件等,向学院提出申请,根据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25%给予补助。

若学生同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应在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凭补助申请表、商业保险结算单原件、医保结算单复印件、发票及相关医疗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卡复印件等,向学校提出补助申请,对在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未报销部分的50%予以补助。

起付线标准参照福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标准起付线。

每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住院补助限额为2万元,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住院补助限额3万元。

未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在校正常活动(非个人不当行为造成或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或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参照上述住院补助执行。

未在学校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申请医疗补助时,另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单次补助标准及周期内累计补助限额按上述补助降低20%(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因在校正常活动或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除外)。

(二)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及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因在校正常活动(非个人不当行为造成或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或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者,凭《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医疗补助申请表》、门诊病例、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照意外伤害门诊补助限额内的100%给予补助,学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意外门诊补助限额2000元,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意外门诊补助限额3000元。若学生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优先进行意外伤害理赔后向学院提交申请(另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单),对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后未报销部分予以补助,每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意外门诊补助限额相应增加1000元。

未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在校正常活动(非个人不当行为造成或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或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者参照上述意外伤害门诊补助执行。

2.学生因特殊病种在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者,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后,凭《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医疗补助申请表》、特殊病种证明、病例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向学院提出申请,参照福州市特殊病种相关规定审核,根据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特殊病种门诊累计补助限额2000元(患有两种及以上特殊病种的补助限额4000元)。特殊病种疾病范围按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病种补助一个补助周期内只可申请一次。

(三)身故医疗补助标准及需提供的材料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含寒暑假、休学、保留学籍等),因意外(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自杀等原因身故。根据以下情况予以一次性补助,不与其他类型医疗费用同时补助:

1.经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予以补助5万元。

2.经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4万元。

3.其他学生予以补助3万元。

申请需提供《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医疗补助申请表》、死亡证明、家属及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亲属证明、家属银行卡复印件等,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报销保险和获得医疗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总金额。

第十二条 因同一种疾病在一个补助周期内多次住院的,给予一次住院补助。同一种疾病连续(48小时内) 在同一家医院或不同医院住院治疗,凭借转诊单或情况说明书,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审核后可按照同一次住院认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每生在每个补助周期内申请不同类别医疗补助累计限额5万元。

第十四条 该补助认可的医疗机构为国家认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医疗补助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补助,由个人自理:

(一)属于《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如医美整形等医疗项目、邀请护工护理等费用;

(二)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超过补助申请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四)学生交通意外等存在第三方责任人赔付医疗费用的费用;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因个人行为不当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学生在境外或国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八)因其他原因,医保局不予赔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补助的有效期为:住院为出院后半年内有效,门诊为就诊后三个月内有效,特殊病种为补助周期内有效。

第十七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涂改、伪造医疗证件票据等,骗取、冒领医疗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补助已发放,依法追回补助。

第十八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大学生应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交本人银行卡信息,因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或保管不当遗失后被他人冒领的医疗补助,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个人参加各类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特殊病例、补助标准需调整的,应当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补助。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生在系学生工作办提交补助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对提供不实信息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批。各系经办人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定,核算补助金额,按月提交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审批。审批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支付。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将审批后的学生汇总名单,报财务部最后审核支付。医疗补助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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