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基本支出,并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及认定等级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1至6类型的学生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四、认定机构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机构。
1.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院学生资助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实施工作和审核工作。
3.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各系要成立以系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4.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有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五、认定工作安排
各系应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并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开展“福建助学”APP操作培训会。
(一)10月22日前,学生提交申请。学生通过“福建助学”APP(手机应用市场搜索“福建助学”下载)严格按填写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详细信息提交认定申请,并向辅导员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福建助学APP家庭信息填报及证明材料要求》(附件1)。
(二)10月22日-10月28日,辅导员审核。学生辅导员根据《福建助学APP家庭信息填报及证明材料要求》,通过系统后台对学生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结合谈话,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学生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对存在填报错误或情况不实的在系统中退回学生修改。
辅导员审核前,应在后台系统批量下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存档。
(三)10月27日-10月28日,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分别以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辅导员在系统“民主评议反馈信息统计”中点击“计算平均排名”操作。
(四)计算排名差异。辅导员在系统“资料审批”中点击“计算排名差异”后,再点击“通过”。
(五)10月29日-10月30日,系审核。各系结合学生自评以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常状态的学生通过谈话、电话访谈等形式对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全部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通过”。
(六)全院划线分档。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指导线进行全院切线,初步形成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各系对结果进行复核。
(七)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八)上报。公示无异议,学院将认定名单报送福建省教育厅。
六、材料提交
11月20日前,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他贫困证明材料上报至学生工作处204。
1.以上全部材料均为A4纸张打印,如提交的证明材料小于A4大小,全部黏贴在A4纸上。
2.全部材料不得使用订书钉装订。
3.一生一档,排放顺序与汇总表一致。
七、其他要求
(一)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基础。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不漏报、不瞒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对于明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未申请认定的学生,各系应积极鼓励学生申请。
(三)各系要重点掌握生源地为地震灾区、洪涝灾区等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91-83726172 刘老师
“福建助学”APP咨询:4000096095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xls
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