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6-04-17 点击数: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学生心理危机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与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教宣(2009]56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领导,学院心理中心负责负责规划和指导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审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给出指导意见。
第四条 心理中心下设各系心理辅导站,学生班级心理委员队伍,学生宿舍心理信息员队伍,构成我院五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
第五条 各系设心理辅导员一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配合心理中心、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工作。
2.做好本系心理危机摸排工作,形成动态档案,每月向院心理中心递交本系《特别关注学生排查表》。
3.配合院心理中心做好新生入学心理筛查工作。
4.指导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负责系心理健导站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系成立学生心理辅导站,成员由班级心理委员组成,并设站长一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系日常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组织实施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指导本系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
3.配合心理辅导员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班级心理委员是班委中的一员(可由其他班委兼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学院心理健康工作和机构设置,根据本班级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关注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辅导员反馈本班的心理健康情况,并每月递交班级心理动态报告给辅导员;
3.协助所在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配合做好学生危机干预工作。
第八条 心理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成员包括中心的专职老师以及中心聘请的心理卫生、精神病学领域的专家,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指导各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九条 全体辅导员和学生朋辈保健员均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学生宿舍心理信息员的作用。形成全员参与、互动协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氛围。
第三章 工作目标及对象
第十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目标通过构建五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健全“一生一档一策”机制,对学生心理危机实施全过程管理,即做到早期有效预防、中期精准干预、后期持续追踪。旨在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的基础上,协助危机学生调整认知偏差,恢复心理平衡,顺利渡过难关,最终实现心理成长与应对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指在心理普查、日常排查、心理咨询及校园生活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心理困扰、疑似精神障碍,或表现出明确自伤、伤人倾向的学生。此类学生通常因无法自行调适,在情绪、认知、行为或躯体方面出现显著改变,已难以应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 为精准识别与及时帮扶,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心理危机干预范围,并根据风险程度启动相应预案:
1.言语或行为直接表露自杀意图者: 包括谈论自杀计划、寻找自杀工具、考察自杀地点,或通过文字、绘画流露死亡念头,以及出现任何形式的自我伤害行为。
2.存在现实伤害风险者: 表现出明显暴力倾向,扬言或预备伤害他人;或出现幻觉、妄想等严重精神异常症状,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
3.遭受重大打击后出现严重应激反应者: 经历严重创伤事件(如暴力侵害、重大丧失、意外事故)后,出现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或情绪、行为完全失控。
4.情绪与行为发生剧烈异常改变者: 包括情绪持续极端低落或高涨、极度焦虑恐惧、冲动控制丧失,或突然出现性格改变、行为离奇、生活完全混乱等状况。
5.经专业评估需特别关注者: 既往有自杀史或自杀未遂史,且近期仍存在情绪不稳;确诊患有重度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重度抑郁症等)且目前处于不稳定期;因心理危机擅自离校或失踪的学生。
6.其他经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研判,认为有必要立即进行心理干预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第十一条所列重点干预范围,但存在一般心理困扰、适应困难或经心理评估显示存在中度以上情绪问题,可能发展为心理危机的学生,各系应将其纳入日常关注对象,由辅导员、心理委员等保持沟通,适时提供支持与引导,预防问题进一步恶化。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四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预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大学生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塑造健全人格,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五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整体氛围的营造。将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渗透于学生日常的教育管理中、渗透于学生社团活动中、渗透于校园文化建设全局中。
第十六条 各系要扎实地推进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信息收集、心理问题辨别及初步疏导、朋辈辅导等工作,为大学生的心理危机预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报告,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早发现。根据院心理中心每年对全体新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与各系共同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第十九条 早报告。班级心理委员每月至少一次向辅导员汇报本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并做好心理动态报告;心理辅导员及时掌握本系学生的心理动态,每月至少一次汇报给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院心理中心。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系应将该生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心理中心报告。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对于建立心理档案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一条 心理支持。各系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理性平和、乐观进取的良好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干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其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监护人陪读。
第二十二条 及时阻控。对于系内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积极协调、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及时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对于个体突发精神障碍的情况,各系在做好个体心理危机干预的同时,要组织相关受影响的同学进行心理干预或疏导。如疑似严重心理、精神疾病,各系应及时报告给院心理中心,同时积极配合做好转介专业卫生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两人的学生帮扶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并形成个人行为记录;各系应将该生在学院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辅导员应针对该生形成独立档案,并将每次与家长联系的时间和内容做好详细的记录;对于发生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处理相关事务并发送《告知书》(附件一)给学生家长。就医后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或发生严重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作休学处理,并将《通知书》(附件二)书面送达给家长,由家长将学生接回或继续送医院治疗。在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仍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与家长签订《承诺书》(附件三),由家长负责陪伴监护该生。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学生处心理中心设心理咨询室,网络咨询和电话咨询,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等相应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各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同时及时上报院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期间,所在系要把他纳入关注名单,每个月至少跟家长或学生本人联系一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了解恢复情况并做好记录;申请复学前,系应掌握实际情况,按《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纳入特别关注数据库,按一级高危工作级别追踪关注一学期,各系要在学习、生活上帮他融入集体,安排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平时多留意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系心理辅导员每月24号前向院心理中心报情况。若学生涉及转专业,原系应与新系做好学生心理状况交接,新系做好持续关注追踪,确保关注不断档。
第二十七条 院心理中心牵头组织各系开展心理高危案例研判,总结干预经验。对影响面较大的危机事件,中心协同相关各系对受影响学生进行团体辅导。对有严重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跟踪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心理动态档案制度
1.新生档案制度。院心理中心将新生心理筛查中发现的阳性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同时反馈给各系,各系作好跟踪,并及时记录并反馈最新信息,形成动态管理。
2.月排查制度。各系应及时汇总学生心理情况动态档案,并于每月24日前向院心理中心递交本系《特别关注学生排查表》。
3.危机干预档案制度。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流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院心理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三个月以上、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院心理中心备案。
(二)培训制度
学院应对专职心理老师、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
(三)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指定的公立三甲医院、精神心理专科医院。
(四)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20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分类指引及工作参考.docx